在Java中,在创建类和接口以及处理继承时,是否有明确的规则来确定何时使用每个访问修饰符,即默认的(包私有)、公共的、受保护的和私有的?


当前回答

Java中最容易被误解的访问修饰符是受保护的。我们知道它类似于默认修饰符,只有一个例外,子类可以看到它?这里有一个例子,希望能澄清这一困惑:

假设我们有2个类;父亲和儿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包装:包父包;公共课父亲{}-------------------------------------------package-sonpackage;公共课儿子延伸父亲{}让我们向Father添加一个受保护的方法foo()。包父包;公共课父亲{受保护的void foo(){}}方法foo()可以在4种上下文中调用:在位于定义foo()的同一包中的类内(父包):包父包;公共类SomeClass{公共无效方法(父f,子s){f.foo();s.foo();}}在子类内部,在当前实例上通过this或super:package-sonpackage;公共课儿子延伸父亲{public void sonMethod(){this.foo();super.foo();}}在类型为同一类的引用上:包父包;公共课父亲{公共无效父方法(父f){f.foo();//即使foo()是私有的,也有效}}-------------------------------------------package-sonpackage;公共课儿子延伸父亲{公共无效sonMethod(Sons){s.foo();}}在一个类型为父类的引用上,该引用位于定义foo()的包内(父包)[这可以包含在上下文1中]:包父包;公共课儿子延伸父亲{公共无效sonMethod(父f){f.foo();}}以下情况无效。在类型为父类且位于定义foo()的包(父包)外部的引用上:package-sonpackage;公共课儿子延伸父亲{公共无效sonMethod(父f){f.foo();//编译错误}}子类包中的非子类(子类从其父类继承受保护的成员,并使其成为非子类的私有成员):package-sonpackage;公共类SomeClass{public void someMethod(儿子)引发异常{s.foo();//编译错误}}

其他回答

简而言之

公共:随处可见。protected:可由同一包的类和驻留在任何包中的子类访问。默认(未指定修饰符):可由同一包的类访问。private:只能在同一类中访问。

区别可以在已经提供的链接中找到,但使用哪一个链接通常取决于“最少知识原则”。只允许所需的最小可见性。

私人:仅限上课

默认值(无修饰符):对类和包的访问受限

受保护:对类、包和子类的访问受限(包内部和外部)

公共:可访问类、包(所有)和子类。。。简而言之,无处不在。

私有的

方法、变量和构造函数

声明为私有的方法、变量和构造函数只能在声明的类本身内访问。

类和接口

专用访问修饰符是限制性最强的访问级别。类和接口不能是私有的。

Note

如果类中存在公共getter方法,则可以在类外部访问声明为私有的变量。在超类中声明为受保护的变量、方法和构造函数只能由其他包中的子类或受保护成员类的包中的任何类访问。

受保护的

类和接口

受保护的访问修饰符不能应用于类和接口。

方法、字段可以声明为受保护,但接口中的方法和字段不能声明为受。

Note

受保护的访问使子类有机会使用helper方法或变量,同时防止非相关类尝试使用它。

平民的

声明为公共的类、方法、构造函数、接口等可以从任何其他类访问。

因此,可以从属于Java Universe的任何类访问在公共类中声明的字段、方法和块。

不同的软件包

但是,如果我们试图访问的公共类位于不同的包中,那么仍然需要导入公共类。

由于类继承,类的所有公共方法和变量都由其子类继承。

默认-无关键字:

默认访问修饰符意味着我们不为类、字段、方法等显式声明访问修饰符。

在相同的软件包中

没有任何访问控制修饰符的变量或方法可用于同一包中的任何其他类。接口中的字段是隐式的公共静态final,接口中的方法默认是公共的。

Note

我们无法覆盖静态字段。如果尝试覆盖,则不会显示任何错误但除了我们之外,它不起作用。

相关答案

重写java中的静态方法

参考链接

http://docs.oracle.com/javase/tutorial/java/javaOO/accesscontrol.htmlhttp://www.tutorialspoint.com/java/java_access_modifiers.htm

简单的规则。首先声明所有内容都是私有的。然后,随着需求的出现和设计的需要,向公众迈进。

当公开成员时,问问自己是公开表示选择还是抽象选择。第一种是您需要避免的,因为它会引入太多对实际表示的依赖,而不是对其可观察行为的依赖。

作为一般规则,我试图通过子类化来避免重写方法实现;搞砸逻辑太容易了。如果要重写抽象受保护的方法,请声明该方法。

此外,在重写时使用@Override注释,以防止重构时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