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方法和虚拟方法有什么区别?在哪些情况下,建议使用抽象方法或虚拟方法?哪一种是最好的方法?


当前回答

抽象函数或方法是由类公开的公共“操作名称”,其目的与抽象类一起,主要是在对象设计中针对对象必须实现的结构提供一种形式的约束。

事实上,从其抽象类继承的类必须为该方法提供一个实现,通常编译器在不实现时会引发错误。

使用抽象类和方法非常重要,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设计类时关注实现细节,从而导致类结构与实现过于相关,从而在它们之间协作的类之间创建依赖关系和耦合。

虚拟函数或方法只是一种模拟类的公共行为的方法,但我们可以在继承链中自由修改它,因为我们认为子类可能需要为该行为实现一些特定的扩展。

它们都代表了面向对象范式中的一种多元化。

我们可以一起使用抽象方法和虚拟函数来支持一个好的继承模型。

我们为解决方案的主要对象设计了一个很好的抽象结构,然后通过定位那些更易于进一步专门化的对象来创建基本实现,我们将这些对象作为虚拟对象,最后我们专门化我们的基本实现,最终“覆盖”继承的虚拟对象。

其他回答

上面的大多数示例都使用代码,而且非常好。我不需要补充他们所说的内容,但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解释,使用了类比而不是代码/技术术语。

简单解释-使用类比进行解释

抽象方法

想想乔治·W·布什。他对士兵们说:“去伊拉克打仗吧”。就这样,他所说的就是必须战斗。他没有具体说明这将如何发生。但我的意思是,你不能只是出去“战斗”:那到底意味着什么?我是用B-52还是我的人字架?这些具体细节留给其他人。这是一种抽象方法。

虚拟方法

大卫·彼得雷乌斯在军队中地位很高。他定义了战斗的含义:

找到敌人中和他。之后喝杯啤酒

问题是这是一种非常通用的方法。这是一个有效的好方法,但有时不够具体。对彼得雷乌斯来说,好事是他的命令有回旋余地和范围——他允许其他人根据他们的特殊要求改变他对“战斗”的定义。

私人职业博客阅读彼得雷乌斯的命令,并根据他的特殊要求获得了实施自己版本的战斗的许可:

找到敌人。朝他的头部开枪。回家吧喝啤酒。

努里·马利基也收到彼得雷乌斯的同样命令。他也要战斗。但他是一名政治家,而不是一名步兵。显然,他不能四处射击他的政治敌人的头部。因为彼得雷乌斯给了他一种虚拟的方法,所以马利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实施自己的战斗方法:

找到敌人。让他以一些捏造的罪名被捕。回家吧喝啤酒。

换言之,虚拟方法提供了样板指令——但这些是一般指令,可以由军队继承人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做出更具体的说明。

两者之间的区别

乔治·布什没有证明任何实施细节。这必须由其他人提供。这是一种抽象方法。另一方面,彼得雷乌斯确实提供了实施细节,但他已经允许他的下属,如果他们能想出更好的办法,可以用自己的版本推翻他的命令。

希望这会有所帮助。

抽象函数:

它只能在抽象类中声明。它只包含方法声明不是抽象类中的实现。它必须在派生类中重写。

虚拟功能:

它可以在抽象类和非抽象类中声明。它包含方法实现。它可能被覆盖。

抽象方法没有实现。它在父类中声明。子类负责实现该方法。

虚拟方法应该在父类中有一个实现,它有助于子类选择是使用父类的该实现,还是为子类中的该方法自己有一个新的实现。

我在一些地方看到抽象方法的定义如下**

“必须在子类中实现抽象方法”

**我觉得是这样。

如果子类也是抽象的,则不必在子类中实现抽象方法。。

1) 抽象方法不能是私有方法。2) 抽象方法不能在同一抽象类中实现。

我会说。。如果我们要实现一个抽象类,您必须重写基础抽象类中的抽象方法。因为使用重写关键字实现抽象方法。类似于虚拟方法。

虚拟方法不必在继承类中实现。

                                 ----------CODE--------------

public abstract class BaseClass
{
    public int MyProperty { get; set; }
    protected abstract void MyAbstractMethod();

    public virtual void MyVirtualMethod()
    {
        var x = 3 + 4;
    }

}
public abstract class myClassA : BaseClass
{
    public int MyProperty { get; set; }
    //not necessary to implement an abstract method if the child class is also abstract.

    protected override void MyAbstractMethod()
    {
        throw new NotImplementedException();
    }
}
public class myClassB : BaseClass
{
    public int MyProperty { get; set; }
    //You must have to implement the abstract method since this class is not an abstract class.

    protected override void MyAbstractMethod()
    {
        throw new NotImplementedException();
    }
}

图.-命题的传统三重分类。

在道义逻辑(义务和许可的研究)中,每个命题都是强制性的(“必须”运算符)、可选的(“可能”运算符)或不允许的(“不得”运算符),任何命题都不属于这三类中的一类。

此外,允许(“可能”运算符)命题是强制性或可选的命题,不允许(“未必”运算符)的命题是不允许或可选的,非可选(“必须或不得”运算符)是强制性或不允许的命题。

特别是,强制性命题是允许的,而不允许的命题是不允许的。

将这些运算符应用于命题“方法被覆盖”会产生以下命题:

抽象(纯)/具体方法:该方法必须被重写/不能被重写;virtual/real(final)方法:该方法可以被重写/不能被重写。

特别是,抽象方法是虚拟的,而真实方法是具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