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Java泛型如何处理继承/多态性有点困惑。

假设以下层次结构-

动物(父母)

狗-猫(儿童)

所以假设我有一个doSomething方法(列出<Animal>动物)。根据继承和多态性的所有规则,我会假设List<Dog>是List<Animal>,List<Cat>是List<Animal>-因此任何一个都可以传递给这个方法。不是这样。如果我想实现这种行为,我必须通过说doSomething(list<?extendsAnimal>动物)来明确告诉方法接受Animal的任何子类的列表。

我知道这是Java的行为。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为什么多态性通常是隐式的,但当涉及泛型时,必须指定它?


当前回答

这里给出的答案并不能完全说服我,所以我再举一个例子。

public void passOn(Consumer<Animal> consumer, Supplier<Animal> supplier) {
    consumer.accept(supplier.get());
}

听起来不错,不是吗?但你只能通过动物消费者和供应商。如果你有哺乳动物的消费者,但鸭子的供应商,尽管它们都是动物,但它们不应该适合。为了禁止这种行为,增加了额外的限制。

我们必须定义我们使用的类型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上述内容。

例如。,

public <A extends Animal> void passOn(Consumer<A> consumer, Supplier<? extends A> supplier) {
    consumer.accept(supplier.get());
}

确保我们只能使用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类型对象的供应商。

OTOH,我们也可以

public <A extends Animal> void passOn(Consumer<? super A> consumer, Supplier<A> supplier) {
    consumer.accept(supplier.get());
}

我们的方向相反:我们定义供应商的类型,并限制其可以投放给消费者。

我们甚至可以做到

public <A extends Animal> void passOn(Consumer<? super A> consumer, Supplier<? extends A> supplier) {
    consumer.accept(supplier.get());
}

其中,有了“生活”->“动物”->“哺乳动物”->“狗”、“猫”等直观关系,我们甚至可以将“哺乳动物”放入“生活”消费者,但不能将“字符串”放入“生命”消费者。

其他回答

这种行为的基本逻辑是泛型遵循类型擦除机制。因此,在运行时,您无法识别集合的类型,而不像阵列中没有这样的擦除过程。回到你的问题。。。

因此,假设有如下方法:

add(List<Animal>){
    //You can add List<Dog or List<Cat> and this will compile as per rules of polymorphism
}

现在,若java允许调用者将List of type Animal添加到此方法中,那个么您可能会将错误的内容添加到集合中,并且在运行时它也会由于类型擦除而运行。而在数组的情况下,您将获得此类场景的运行时异常。。。

因此,本质上,这种行为的实现是为了避免将错误的东西添加到集合中。现在我相信类型删除的存在是为了与没有泛型的遗留java兼容。。。。

List<Dog>不是List<Animal>的原因是,例如,您可以将猫插入List<Animate>,但不能插入List<Dog>。。。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通配符使泛型更具可扩展性;例如,从List<Dog>中读取与从List<Animal>中读取类似,但不是写入。

《Java语言中的泛型》和《Java教程》中的“泛型”一节对为什么某些事物是多态的或不多态的或允许使用泛型进行了非常好、深入的解释。

我想说,Generics的全部观点是它不允许这样做。考虑数组的情况,它确实允许这种类型的协方差:

  Object[] objects = new String[10];
  objects[0] = Boolean.FALSE;

该代码编译良好,但抛出运行时错误(第二行中的java.lang.ArrayStoreException:java.lang.Boolean)。它不是类型安全的。Generics的目的是增加编译时类型安全性,否则您可以只使用没有泛型的普通类。

现在有些时候你需要更加灵活,这就是为什么?超级班和?扩展类用于。前者是当您需要插入到类型Collection中时(例如),后者是当需要以类型安全的方式从中读取时。但同时做到这两个的唯一方法是拥有一种特定的类型。

让我们以JavaSE教程为例

public abstract class Shape {
    public abstract void draw(Canvas c);
}

public class Circle extends Shape {
    private int x, y, radius;
    public void draw(Canvas c) {
        ...
    }
}

public class Rectangle extends Shape {
    private int x, y, width, height;
    public void draw(Canvas c) {
        ...
    }
}

因此,为什么狗(圆圈)的列表不应被视为动物(形状)的列表,是因为这种情况:

// drawAll method call
drawAll(circleList);


public void drawAll(List<Shape> shapes) {
   shapes.add(new Rectangle());    
}

因此,Java“架构师”有两个选项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不要认为子类型是隐式的,它是父类型,并给出编译错误,就像现在发生的那样将子类型视为它的父类型,并在编译“add”方法时进行限制(因此在drawAll方法中,如果要传递圆的列表(形状的子类型),编译器应该检测到这一点,并用编译错误限制您这样做)。

出于明显的原因,他们选择了第一条路。

您要查找的是所谓的协变类型参数。这意味着,如果在方法中可以用一种类型的对象替换另一种类型(例如,Animal可以替换为Dog),那么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使用这些对象的表达式(因此List<Animal>可以替换为List<Dog>)。问题是,一般来说,协方差对于可变列表来说是不安全的。假设您有一个List<Dog>,并且它被用作List<Animal>。当你试图将一只猫添加到这个列表<动物>中时会发生什么?自动允许类型参数为协变会破坏类型系统。

添加语法以允许将类型参数指定为协变将是有用的,这避免了?在方法声明中扩展了Foo,但这确实增加了额外的复杂性。